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行业协会建设的若干意见(4)

  2007-02-03| 互联网
  

      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和对口联系单位不得向行业协会收取、指派各种费用,或者无偿占用其财物。
      23、建立多元筹资渠道,增强持续发展能力。行业协会要合法收取和使用会费,并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优质服务和合法活动等多元化筹措经费。可通过承担政府授权委托事项、购买服务事项等获得工作经费;可通过举办展览会、研讨会、开展培训、信息咨询等获得有偿服务经费;可通过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开发推广新产品、新技术等获得协作和开发经费;可按照会企分开原则开办非法人或法人经济实体开展合法的经营活动。行业协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开展服务活动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对依法或经授权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以及资格考试等活动的收费,应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
      六、完善扶持行业协会发展的相关政策
      24、落实社会保障制度。行业协会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25、完善税收扶持政策。对行业协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取得的相应收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和有关部门应根据税制和行业协会改革发展情况,适时研究制定鼓励和扶持行业协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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