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行业协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2007-02-03| 互联网
  
冀政[2007]10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河北省行业协会发展指导意见及其实施意见》(冀政[2005]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精神,进一步理顺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明确细化行业协会职能、加强行业协会内部建设、规范行业协会行为、优化行业协会整体布局结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加强行业协会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1、加强行业协会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配合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基础,是经济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全省上下紧紧围绕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的奋斗目标,凝神聚力加快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逐一破解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诸多矛盾和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确保完成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积极打造沿海经济隆起带,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民营经济,努力开拓全民创业新局面。做好这些工作,都需要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健全完善的社会中介组织更好地发挥应有作用。
      二、改革和完善行业协会监管方式
      2、实行政会分开。行业协会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目前尚合署办公的要限期分开。在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
      3、进一步理顺全省性经济类行业协会管理体制,规范行业协会监管方式。除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特殊职能的行业协会以及部分工作依附性、针对性较强的国家垂直管理部门的行业协会,可仍由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和监督指导外,省政府有关部门不再作为全省性经济类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部门应积极引导和协调全省性经济类行业协会,统一归口到省工经联(省经团联)管理。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政会分开、分类管理、健全自律机制的原则,规范监管方式。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相应行业协会的对口联系单位,要积极支持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行业协会履行委托、划转的职能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4、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自身建设。行业协会目前使用的产权属于省政府所有的办公用房,自本意见发布实施起一年内仍由行业协会无偿使用和管理,一年后按冀办字[2004]43号文件的规定缴纳房租,使用的其他国有资产按相关规定办理。
      5、全省性经济类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指导、监管行业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推动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研究制订行业协会发展规划,做好与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协调沟通。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涉及行业协会建设的重大事项,应主动征求和听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6、建立完善对行业协会工作的综合评价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工经联(经团联)要尽快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和行业协会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对行业协会进行定期跟踪、目标引导、绩效统计和综合评价。对诚信守法、严格自律、表现突出、绩效明显的行业协会给予表彰。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中,要逐步建立完善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支持行业协会发展情况的评价内容。
      7、培育发展与重组改造相结合,加快调整优化行业协会结构和布局。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推动和引导行业协会搞好定位,向职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提升整体水平和竞争力;通过引导行业协会适度竞争提高服务质量;通过积极创造条件,并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培育发展和指导重组改造一批重点行业协会,构建具有行业广泛代表性,与国际接轨的行业协会。
      8、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沟通和对话机制。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不定期与行业协会就经济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面对面沟通交流,充分听取行业协会意见。省发改委、省工经联(经团联)要了解掌握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等相关信息,并定期向省政府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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