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行业协会建设的若干意见(3)

  2007-02-03| 互联网
  

      1 3、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将制定的涉及行业发展的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政务信息等,及时印发行业协会;组织开展重大经济活动,或者决策涉及行业发展改革的重大事项时,如研究制定行业发展、改革以及事关行业利益的重大政策;核准重大建设项目;组织对企业开展的大型检查、监督以及科技进步奖、省长特别奖、质量管理奖和工业大奖等重大奖项的评审活动;生产或经营许可、行业准入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定;评审行业劳模等政府表彰奖励事项,应听取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四、建立政府资助重点行业协会发展和购买服务机制
      14、建立政府资助行业协会发展机制。政府资助的对象主要是经省政府审定的主导产业和重点行业协会。对该范围内新组建(包括重组)的行业协会启动经费不足的,可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前三年运行确有困难或者办公用房负担较重的,经审核确认后适当给予补助。补助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
      15、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机制。对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开展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按照等价交换的市场经济规则支付相应的费用,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16、对十大主导产业行业协会和部分综合性重点行业协会,政府实行长期购买固定性服务。如委托开展的行业统计分析、预测预警、信息发布、撰写年度发展报告以及有关行业管理工作等。由编委办会同发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项目、由财政部门核定购买资金,报政府一次性审定后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17、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购买行业协会的临时性服务。其中需要财政资金支持的购买服务,由购买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并按照预算资金管理规定编制项目预算,由编委办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项目,由财政部门会同购买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商定购买价格,按规定程序批准预算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实施。购买部门要与选中的行业协会签订购买合同,严格实行预算控制,并会同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对承担购买服务事项的行业协会进行跟踪问效。

      18、财政部门要抓紧制定政府资助和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相关实施办法,并对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效果定期进行评价。
      五、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和规范管理
      19、加强组织建设,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监事会等重大决策和监督机构,建立以企业家为领导主体和决策主导的协会领导班子,建立健全党组织,建立群体结构合理、专业配套、精干高效的职业化工作队伍。认真执行换届选举制度,会长(理事长)由理事会提出,通过会员 (代表) 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并逐步实行差额选举。秘书长可通过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行业协会的常设机构及分支(代表)机构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进行职称评定。
      20、健全规章制度,强化运行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建立会议、学习、人事、财务、审计、监督、民主决策、请示报告以及劳动合同、对外交流管理等规章制度,准确界定各层级组织的职能和程序,形成规范有序、民主高效的运行机制,做到以制度管会、以制度管事、以制度管人,保证协会内部的有机体系和功能相互作用、有序有效运转。行业协会要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保障其合法权益。行业协会在对外交往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外事纪律,坚决维护国家利益。
      21、搞好业务定位,提升服务能力。树立“会员为本、服务立会”的办会宗旨和理念,以进入经济主战场、服务于经济建设为目标,找准与政府宏观经济工作布局相适应的结合点,选准主流业务和会员需求的服务重点,明确工作着力点,积极发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维权、行业监督等作用,开展贴近企业、贴近市场、贴近政府、贴近社会的有用有效的工作。
      22、实行财务独立,规范财务管理。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资产管理和财务审计等制度,财产权属清晰,对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设立专门财务人员,会计、出纳分离;协会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会做财会工作;帐目要公开,年初有预算,年底有决算,每年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情况;协会法定代表人在离任或调离工作岗位时,要进行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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