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办法(试行)(4)

  2008-07-15| 互联网
  

     第二十九条 凡首次申报评鉴而不合格的企业,其所交的申报费与评鉴费不再退还;再次申报评鉴(含首次申评不合格,企业申报再审及荣誉称号有效期期满,企业申请复核)的申报费减半,评鉴费仍按上述标准与程序缴纳。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全国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委员会和全国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工作办公室分别以中国仓储协会和中国仓储协会秘书处名义对外行文,其文号分别为“中仓评鉴[2***]**号”和“中仓秘评鉴[2***]**号”。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全国评鉴委。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全国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委员会2007年12月审定通过,自2008年3月1日起试行。

    附件一:全国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考核评分标准(试行)
    附件二:仓储服务客户意见评分标准
    附件三:全国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工作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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