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办法(试行)(3)

  2008-07-15| 互联网
  

    在对总公司进行现场评鉴时,可对所属各分公司或操作点进行抽查(抽查的点由“全国评鉴办”确定),抽查的点在评鉴机构以外地区的,评鉴组除可自行赴抽查点现场审核外,也可委托当地的评鉴机构进行现场审核,由当地评鉴组填写这个点的评鉴报告,当地评鉴机构签署意见后寄送委托的评鉴机构。
    3、评鉴组对现场审核情况进行汇总,编写评鉴报告,提出初步评鉴意见。
    4、向被评鉴企业通报初步评鉴意见,听取申报企业的说明和质疑。
     第十七条 对经现场评鉴,达不到《仓储服务质量要求》国标规定的,应向申报企业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意见。申报企业如对初步评鉴意见有较大疑义,除可向评鉴组提出质疑外,还可向经授权的行业组织或全国评鉴办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地区性评鉴机构对评鉴报告及资料进行审核后,一并将《评鉴表》、《评鉴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全国评鉴办审核。
     第十九条 全国评鉴办的审定结果,在中国仓储协会官方网站上公示15个工作日,并对公示中的反馈意见进行核实处理。
    全国评鉴办对评鉴报告进行审定时,可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检;对审定中发现的疑点,可直接派员进行再审。
    抽检或再审的结果与原评鉴结果不一致的,以抽检或再审的结果为准、并公示。
     第二十条 公示期无疑义,全国评鉴办作出正式评鉴结论,报全国评鉴委备案,授予“全国仓储服务质量达标企业”荣誉称号,定期在中国仓储协会官方网站上公布,并在每年召开的中国仓储业大会上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二十一条 服务质量达标评鉴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须申请复核,复核按上述程序办理。复核不合格的或未申请复核的,在中国仓储协会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 取得服务质量达标荣誉称号的企业要严格自律,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水平,如发现有不够标准或反映强烈者,经核实,由全国评鉴办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警告、限期整改等措施,直至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标牌与证书,并在中国仓储协会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 监 督
     第二十三条 全国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工作严格执行《仓储服务质量要求》国家标准,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接受参评企业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全国评鉴委在中国仓储协会网站设立全国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专栏,对有关评鉴管理办法、授权行业组织、评鉴初步意见、评鉴与复审结果进行公示;并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接受参评企业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投诉、咨询及质疑。
     第二十五条 服务质量达标评鉴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参加现场评鉴的人员,如与被评鉴企业有组织、经济关系时,须声明并主动回避。
第五章 费 用
     第二十六条 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按照工作成本收取必要的申报费与评鉴费。
    申报费主要用于支付处理企业申报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电话、传真、邮寄、资料、档案保管等支出。
    评鉴费主要用于现场评鉴、公告工作过程中的评鉴费、审核办公费、媒体公告费、证书牌匾工本费、现场评鉴的差旅住宿费等。
     第二十七条 申报费600元,在企业报送申请评鉴材料时向全国评鉴办缴纳。
     第二十八条 评鉴费5000元,由企业收到现场评鉴通知后,向全国评鉴办缴纳。
    赴外地进行现场审核的差旅食宿费等由被评企业另行负担,实报实销;委托外地机构进行现场审核的,其费用每个点为1000元,由被评企业另行负担,由委托机构代收后转付被委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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