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办法(试行)

  2008-07-15| 互联网
  

全国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办法(试行)
(2008年1月10日中仓协字[2008]3号发布)
(2008年6月10日中仓评鉴字[2008]2号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标准《仓储服务质量要求》(GB/T27071)(以下简称《仓储服务质量要求》国标),提高仓储服务企业的服务水平,促进现代仓储业的健康发展,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全国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依据《仓储服务质量要求》国家标准所规定的各项服务质量要求,将其细化、量化,作为评鉴的具体内容,对达到要求的企业授予“全国仓储服务质量达标企业”称号。
     第三条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共仓储服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仓储企业、储运企业、有仓储服务功能的物流企业等),连续运营3年以上,不分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均可自愿申报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
    1、集团公司有多级独立法人企业的,以最基层的独立法人企业为申评企业,不对集团公司进行评鉴。
    2、不具备独立法人资质的分公司或库、点不能申报评鉴,由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总公司做为申评企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为“全国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委员会”(简称“评鉴委”),由中国仓储协会与其它相关行业组织的领导与相关专家组成,其职责是:
    1、审定《全国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办法》;
    2、全国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工作的组织领导;
    3、指导、检查“全国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工作办公室”的工作;
    4、协调解决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的具体实施机构为“全国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工作办公室”(简称“全国评鉴办”),设在中国仓储协会秘书处,其职责是:
    1、在评鉴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国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的日常组织工作;
    2、选择、授权有条件的地方相关行业组织办理相关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指导与检查;
    3、评审员的培训、考核
    4、负责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的受理初审、审定及抽检;
    5、办理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的网上公示及其标牌的统一制作与发放;
    6、处理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工作中的投诉。
     第六条 根据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工作的需要,全国评鉴办在各直辖市和各省(自治区)省会城市选择具有一定影响力、机构健全的相关行业组织,作为地区性评鉴机构(授权单位名单在中国仓储协会官方网站上公布),授权其负责组织当地仓储企业服务质量达标评鉴的相关工作,其职责是:
    1、按本办法的规定,在评鉴委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全国评鉴办的具体授权,开展本地区的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工作;
    2、制定本地区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工作方案,报全国评鉴办备案;
    3、开展《仓储服务质量要求》国标的宣贯,组织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的申报、现场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全国评鉴办审核;
    4、协调解决本地区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过程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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