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评鉴标准、程序与方式
第七条 根据《仓储服务质量要求》国标所规定,全国仓储服务质量达标评鉴内容分为基本条件、评分项目、客户评价、质量指标。
基本条件指申报评鉴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的基本要求,否则不能申报评鉴;
评分项目指根据《仓储服务质量要求》国标规定的仓储服务基本质量要求进行评分,依据最终得分对企业的仓储服务质量评鉴;
客户评价指对企业服务的客户反馈意见进行汇总,与评分项目一并作为考评的依据;
质量指标指必须达到《仓储服务质量要求》国标规定的评价指标。
第八条 同时具备下列各项基本条件的企业可申报评鉴:
(一)遵守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无违法经营活动。
(二)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到位。
(三)认真遵守《消防法》等安全生产法规,近五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四)库房总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
第九条 评分项目包括:服务准则;运作准备与运输工具检查;装卸、搬运、堆码;交接;单据填写与管理;物品在库管理;计量管理;作业环境等八部分,合计总分为150分,具体细目与评分标准见《全国仓储服务质量考核评分标准》。
第十条 客户评价分为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
定性评价包括:服务态度;库容库貌;及时出入库;文明装卸、搬运;按要求堆码;物品保管质量;加工、更换包装服务;问题处理;合同执行;保守秘密等十项,合计总分为50分。
定量评价由客户直接对质量指标情况进行反馈。
第十一条 质量指标:出库差错率、责任货损率、账货相符率、订单按时完成率、单据与信息传递准确率、数据与信息传输准时率、有效投诉率,共七项。
第十二条 经评鉴,符合以下全部条件者可被评为服务质量达标企业:
1、基本条件全部合格;
2、评分项目与客户评价合计得分不低于160分;
3、质量指标达到《仓储服务质量要求》国标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申报评鉴的企业首先对照《仓储服务质量要求》国标与本办法中具体评鉴内容进行自查,符合申评基本条件的企业,需提交如下材料:
1、如实填写《仓储服务质量评鉴申报表(含附件一、二、三)》(可从中国仓储协会网站上下载);
在全国或某一区域有多个分公司或操作点的总公司,在申报材料中要附上所有分公司或操作点的情况(每个分公司或操作点可按“评鉴申报表”的要求,将能够填写的栏目如实填写,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ISO9000认证及其他经营荣誉证书复印件。
《评鉴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一式两份报地区性评鉴机构,并由其转报全国评鉴办一份。
第十四条 全国评鉴办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初审时,对材料不全的,通知申报企业补报材料;对不符合评鉴基本条件的,向企业说明原因,退回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全国评鉴办对申报企业材料初审后,根据申报企业提交的主要客户联系表,向占该企业仓储收入不少于70%的客户发函,征求对该企业服务质量的意见,并对反馈的不同意见进行核实后,通知申报企业及地区性评鉴机构进行现场评鉴。
第十六条 地区性评鉴机构根据全国评鉴办通知,组织对申报企业的现场评鉴,评鉴组由三名评审员组成(评鉴组组长由地区性评鉴机构人员担任):
1、听取企业情况介绍。
2、评审员对主要运作现场及相关资料进行检查,根据客户反馈意见、仓库出租率、合同续签情况、客户平均在库期、业务结算单及实际检查情况分别填写评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