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办法(试行)(3)

  2008-07-15| 互联网
  

    1、听取企业情况介绍;
    2、进行资料、现场评审、填写评审表;
    3、评审人员讨论、编写评审报告;
    4、向申报企业通报评审意见;
    5、听取申报企业的说明和质疑;
    6、评审人员、参评库区负责人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第十四条 地区性评定机构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全国评定办审定,审定结果统一在中国仓储协会官方网站上进行1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期间没有疑义的,评审结果生效,由全国评定办定期统一公布、并发放统一制作的通用仓库等级标牌。
     第十六条 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结果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半年内由评定办统一组织复核,复核以现场评审为主,按本办法第十一至十三条办理。
     第十七条 仓库等级评定后,因设施改造,其仓库设施条件有重大改善的,参评企业可以提出晋级申请,晋级评定按前述程序办理。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八条 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严格执行《通用仓库等级》国标,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接受参评企业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评定委在中国仓储协会网站设立通用仓库等级评定专栏,公布有关评定办法、授权地区性评定机构、评定结果;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接受参评企业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投诉、咨询及质疑。
     第二十条 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审人员,如与参评库区及企业有组织、经济关系时,须声明并主动回避。
     第二十一条 全国及地区性评定机构对参评企业所提供的申报材料,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参评企业同意,不得公开参评企业认定的企业秘密。
                                        第五章 费 用
     第二十二条 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工作成本收取必要的申报费与评审公告费。
申报费主要用于支付处理企业申报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电话、传真、资料、档案保管等支出。
评审公告费主要用于现场评审、审核报告、公告工作过程中的评审费、评定(审核)办公费、媒体公告费、证书牌匾工本费、现场评审的差旅住宿费等。
     第二十三条 申报费的标准与缴纳
申报费按库区缴纳,每个库区300元;同一企业在同一城市的多个库区同时申报的也只收300元;申报费在提报申报材料时向全国评定办缴纳。
     第二十四条 评审公告费的标准与缴纳
评审公告费按库区缴纳,1-2星级仓库,每个库区3000元;3星级及以上仓库,每个库区6000元;
同一企业在同一城市的多个库区同时申报,评审公告费每个库区按标准的80%缴纳;
    评审公告费由申报企业接到受理通知后向全国评定办缴纳。
     第二十五条 复核和晋级费用
    复核免收申报费;评审公告费按标准的60%缴纳。
    晋级免收申报费;评审公告费按新申报星级仓库标准的80%缴纳。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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