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办法(试行)(2)

  2008-07-15| 互联网
  

    三、评审人员的选择、管理;
    四、开展《通用仓库等级》国标的宣贯,组织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申报、现场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全国评定办审定;
    五、协调解决本地区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中的问题。
     第八条 各评定机构在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中,需遵守以下规范:
    1、按照公开、公正、公平、自愿的原则开展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并接受参评企业及社会的监督;
    2、严格遵守《通用仓库等级》国标和本办法的规定,实事求是地对参评企业进行评审;
    3、维护参评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参评企业确认的商业秘密,未经参评企业的允许,不得擅自发布;
    4、严格收费管理,在开展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中,不得收取本办法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5、严格自律,在开展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中,不以任何形式对参评企业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
    6、维护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的信誉,不借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名义,开展其他与之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地区性评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全国评定办报经评定委同意后撤销其评定资格:
    一、不执行《通用仓库等级》国标、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不接受全国评定办的工作指导与检查;
    二、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不能正常进行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
    三、擅自收取费用或在通用仓库等级评定过程中,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
    四、未经全国评定办或参评企业允许,出卖或泄露参评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或相关信息。
                                  第三章 通用仓库等级的申报与评定
     第十条 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的分工:
    全国性国标宣贯,由全国评定办负责;
    地区性国标宣贯及参评企业申报,由地区性评定机构负责组织;
    申报材料的初审与受理,由全国评定办负责;
    现场评审及评审报告审核,由地区性评定机构负责;
    评审报告的审定与抽检,由全国评定办负责,并报全国评定委备案。
     第十一条 参加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企业,按如下程序申报:
    (一)对照《通用仓库等级》国标中的具体指标进行自评,根据自评结果申报相应等级。
    (二)从中国仓储协会网站上下载并填写《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库区分布清单、参评库区的简介及平面图;
    3、仓库房产证(复印件)及装卸、搬运设施清单;
    4、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简介;
    5、参评库区管理层名单(包含所任职务及学历);
    6、参评库区一线操作人员执证情况表;
    7、参评库区管理制度清单
    8、通过ISO9000质量认证的企业,需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以参评库区为单位一式两份,报地区性评定机构,由地区性评定机构转报全国评定办一份;企业所在地尚无评定机构的,报送全国评定办。
     第十二条 初审与受理
    全国评定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通知申报企业及企业所在地评定机构。对不受理的,应向申报企业说明不受理的原因。
     第十三条 现场评审
    地区性评定机构根据全国评定办通知,组织对参评库区的现场评审工作,评审组由三名评审员组成(其中:一至三星级仓库的评审组组长由地区性评定机构指定,四星级以上仓库的评审组组长由全国评定办指派),现场评审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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