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2008-07-15| 互联网
  

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2008年1月10日中仓协字[2008]3号发布)
(2008年6月10日中仓评定字[2008]4号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国家标准《通用仓库等级》(GB/T21072)(以下简称《通用仓库等级》国标),促进我国仓储设施的现代化,推动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按照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评定办法》)。
     第二条 根据《通用仓库等级》国标规定,按设施条件、员工素质、服务功能、管理水平的不同,通用仓库分为一至五星共五个等级,五星级为最高级。
     第三条 通用仓库等级,以相对独立运营的库区为单位进行评定,同一企业的不同库区分别评定等级。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连续运营2年以上且正在运营的仓储、物流企业(单位)及其库区(含具有营业资质的生产、流通企业库区),均可自愿申请通用仓库等级的评定。
                                    第二章 评定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为“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由中国仓储协会和全国相关行业组织的领导与相关专家组成,其职责是:
    一、审定《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办法》;
    二、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指导、检查“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办公室”的工作;
    四、协调解决通用仓库等级评定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具体实施机构为“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办公室”(简称“全国评定办”),设在中国仓储协会秘书处,其职责是:
    一、在评定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日常组织工作;
    二、制定《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实施细则》,并报评定委备案;
    三、选择、确定地区性评定机构,并报评定委备案;
    四、指导、检查地区性评定机构的工作;
    五、评审员的培训、考核;
    六、负责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受理初审、审定及抽检;
    七、办理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网上公示、等级标牌的统一制作与发放;
    八、处理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中的投诉。
     第六条 根据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的需要,在各直辖市和各省(自治区)省会城市设立相应的地区性评定机构(署名为:XX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办公室)。具备下列条件的组织,可申请设立地区性评定机构:
    一、经民政部门正式注册的省市仓储(物流)行业协会;
    二、在本地区仓储(物流)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具备承担仓库等级评定工作的人员。
    具备以上条件的组织,可向全国评定办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本社团情况简介、地区性评定机构的组成人员、评审人员名单等;
     第七条 地区性评定机构的职责:
    一、按本办法的规定,在评定委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全国评定办的具体授权,开展相应地区的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
    二、制订本地区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方案,报全国评定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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