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3)

  2008-07-15| 互联网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
    (一)现场评审程序
    1、听取企业情况介绍;
    2、进行资料、现场评审,分别填写评审表;
    3、评审表汇总,编写评审报告,提出评审初步意见。
    (二)现场评审的内容与方式
    1、评审基础指标是否符合《通用仓库等级》的规定;
    2、对评定指标进行现场打分;
    3、评审以集体查验、分别填写评审表方式进行;评审内容包括:核对相关资料、档案、记录,现场查看,就库区布局、库区道路、代表性的单体仓库、主要装卸机械及实际作业状况等进行拍照等。
     第十六条 评审人员应向参评企业通报评审初步意见,对经现场评审,达不到《通用仓库等级》国标规定的,应向参评企业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并听取参评企业的说明;对参评企业的质疑,评审人员应给予认真解答。
     第十七条 参评企业如对评审初步意见有较大疑义,除可向评审人员提出质疑外,还可向地区性评定机构或全国评定办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地区性评定机构对评审报告及现场照片进行审核后,一并将《评审员现场评审表》、《评审报告》及照片电子文档报全国评定办审定。
     第十九条 全国评定办审定合格的结果,统一在中国仓储协会官方网站上进行1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全国评定办对评审报告进行审定时,可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检;对审定中发现的疑点,可直接派员组织再审。
    抽检或再审的结果与原评审结果不一致的,以抽检或再审的结果为准、并公示。
    如果发现评审员弄虚作假,由全国评定办收回评审员证书、并在网站上公告;如果发现地区性评定机构授意或直接参与弄虚作假,由全国评定办取消其授权资格、并在网站上公告。
     第二十条 公示期间没有疑义的,评定结果生效,由全国评定办统一公布、并发放统一制作的通用仓库等级标牌。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间提出的疑义,由负责评审的地区性评定机构负责解答与核实,并报全国评定办备案;对重大疑义,全国评定办可直接进行协调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仓库等级评定后,参评企业因设施改造,其仓库设施条件有重大改善的,可以提出仓库晋级申请,晋级评审按前述程序办理。
    仓库等级评定后,仓库的硬件设施没有发生变化,但仓库的运营管理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仓储作业与服务质量下降、引起客户重大投诉的,由原评定机构组织复审;企业拒绝复审的,由全国评定办收回已颁发的等级标牌,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告。
    对因城市改造或企业改变经营方式,参评企业原有库区撤消或不符合相应仓库等级的要求,参评企业应向负责评审的评定机构提出申请,由全国评定办在网上予以公告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予明确的相关事宜,按《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全国评定办。

    附表一:基础指标标准
    附表二:评定指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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