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2008-07-15| 互联网
  

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根据《通用仓库等级》(GB/T21072)和《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办法(试行)》(以下分别简称《通用仓库等级》国标、《评定办法》),就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具体事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通用仓库等级的评定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由具有法人资质的企业自愿申请评定。
                                第二章 评定对象与评定标准
     第三条 通用仓库等级的评定以具有仓储经营资质、相对独立的库区为对象,包括:
    1、仓储服务企业、仓储地产企业所属库区;
    2、具有仓储业务的物流企业所属库区;
    3、具有对外经营资质的生产、流通企业的所属库区。
    同一企业的不同库区分别评定等级。
    原则上不对同一库区多栋仓库中的特定仓库进行单独评定,但在下列条件下,可以对“库区中的单体仓库”进行等级评定:
    1、库区仓库总面积不低于10万米2;
    2、库区中的高等级仓库(立体仓库)面积不低于1万米2;
    3、“库区”与“库区中的单体仓库”同时申报。。
     第四条 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标准按《通用仓库等级》国标执行,评定内容分为基础指标和评定指标。
    (一)基础指标:指必须符合或拥有《通用仓库等级》国标规定的硬件设施或条件,否则应降低评定等级。仓储地产企业所属库区基础指标的项目与评定标准,见附表三A《仓储地产型库区基础指标标准》,其他企业所属库区基础指标的项目与评定标准,见附表一《基础指标标准》。
    (二)评定指标:指依据《通用仓库等级》国标规定的管理要求进行评分,依据最终得分确定是否符合相应等级要求。仓储地产企业所属库区评定指标的项目与评定标准,见附表三B《仓储地产型库区评定指标标准》,其他企业所属库区评定指标的项目与评定标准,见附表二《评定指标标准》。
                                        第三章 评审人员
     第五条 根据仓库等级评定工作的需要,各地区性评定机构应聘请不少于5名评审员,其中各地区性评定机构的人员不少于2名。评审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学以上学历;
    2、从事仓储相关工作十年以上工作经历;
    3、从事过企业管理制度制定或现场审核工作。
     第六条 评审员采取自愿申请或地区性评定机构推荐的办法报名,填写评审员登记表,经地区性评定机构审核后,报全国评定办。
    评审员须参加由全国评定办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全国评定办颁发评审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 评审员的职责是在地区性评定机构的组织下,进行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现场评审工作,编写、提交评审报告。
     第八条 评审员在进行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现场评审工作时,须遵守下列工作规范:
    1、与参评库区及企业有组织、经济关系时,须声明并主动回避;
    2、严格遵守《通用仓库等级》国标和《评定办法》、本细则的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仓库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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