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2)

  2008-07-15| 互联网
  

    3、维护参评企业的合法权益,未经参评企业的允许,不得擅自泄露参评企业确认的商业秘密;
    4、严格自律,在开展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中,不向参评企业提出评审工作以外的任何要求,不以任何方式接受参评企业给予的回扣、礼品、住宿安排或其他好处;
    5、维护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的信誉,不得以中国仓储协会、地方行业组织或全国、地区性评定机构的名义从事任何与通用仓库等级评定无关的工作或活动。
     第九条 对违反上述规范要求,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地方性评定机构或全国评定办查证属实,可分别提出批评、警告,直至撤销其评审员资格,必要时,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与参评库区及企业有组织、经济关系时,未声明回避;
    2、不遵守《通用仓库等级》国标和《评定办法》、本细则的规定,采取故意造假等方式修改仓库等级标准;
    3、未经评定机构或参评企业的允许,泄露参评企业的参评信息或参评企业确认的商业秘密;
    4、接受参评企业给予的回扣、礼品或其他好处;
    5、接受参评企业付费的住宿安排;
    6、向参评企业提出评审工作以外的任何要求;
    7、以中国仓储协会、地方行业组织或全国、地区性评定机构的名义,开展与通用仓库等级评定无关的工作或活动。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条 参评企业应认真对照《通用仓库等级》国标,按照标准中各项基础指标的规定条件,申报相应的仓库等级。
     第十一条 参评企业除应以参评库区为单位填写、提交《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可从中国仓储协会网站上下载)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库区分布清单、参评库区的简介及平面图;
    3、仓库房产证(复印件)及装卸、搬运设施清单;
    4、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简介;
    5、参评库区管理层名单(包含所任职务及学历);
    6、参评库区一线操作人员执证情况表;
    7、参评库区管理制度清单
    8、通过ISO9000质量认证的企业,需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报表》及材料一式两份报地区性评定机构,由地区性评定机构转报全国评定办一份;企业所在地尚无评定机构的,两份材料均报送全国评定办。
     第十三条 受理初审
    全国评定办在进行受理初审时,重点审核申报企业资质及申报等级是否符合对应的基础指标:
    1、符合《通用仓库等级》国标要求的,分别向申报企业及企业所在地的评定机构发出受理通知;
    2、对不符合《通用仓库等级》国标资质要求的,将申报材料退回,并说明原因;
    3、对申报等级不符合相应基础指标的,建议申报企业降低等级,重新申报;
    4、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报企业补齐材料。
     第十四条 地区性评定机构根据全国评定办的受理通知,组成由三名评审员组成的评审组(其中:一至三星级仓库的评审组组长由地区性评定机构指定,四星级以上仓库的评审组组长由全国评定办指派),并提示参加评审的人员,如与参评库区及企业有组织、经济关系时,须声明并主动回避;同时将评审组成员的姓名通知参评企业,参评企业对评审人员有异议的,可向评审机构说明情况,提出更换评审人员的书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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