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港口条例(6)

  2011-12-31| 互联网
  

    禁止装载、夹带或者携带国家禁止的危险物品上船。

    第五十六条 禁止在港口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违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泥土、砂石、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二)违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其他禁运物品进入港口;

    (三)养殖、种植、捕捞和采砂;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港口生产和港口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为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或者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并通过省港口管理部门组织的年度核验。

    未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不得停靠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或者为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提供服务。

    第五十八条 引航机构对提出引航申请的船舶,应当及时安排持有有效资质证书的引航员,按照船舶引航的有关规定,提供及时、安全的引航服务,不得无故拒绝或者拖延引航。港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引航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经营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对受理的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港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港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违反规定的权限、程序批准或者修改港口规划的;

    (四)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港口经营的;

    (五)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未经批准使用临时港口岸线、违反港口建设程序建设港口设施、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从事试运行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七)篡改、伪造、虚报、瞒报或者不及时报送港口建设和生产统计资料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

    (二)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永久性设施的;

    (三)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没有自行拆除并恢复岸线原貌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撤销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二)港口建设项目法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向港口管理部门报送港口建设和生产统计资料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报送;

    (四)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有关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擅自上岗或者作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主要港口:是指列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主要港口名录的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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