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港口条例

  2011-12-31| 互联网
  

 (2011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源,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发挥港口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源,加大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的投入,统筹港口物流、仓储和临港工业布局,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促进港口集装箱和散杂货运输的发展,提高现代化服务水平。

    第四条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对港口投资人和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管理工作。省港航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全省的港口行政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置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对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

    省港航管理机构和港口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统称港口管理部门。

    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港口,由省港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海洋、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水利、环境保护、公安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海事、海关和检验检疫等有关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港口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港口规划

    第六条 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全省港口布局规划。

    港口规划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体现港口可持续发展和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结合产业布局、港口资源条件、环境保护和综合运输网等因素编制,统筹考虑区域内港口布局和功能定位,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 全省港口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港口管理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编制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港口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并公布实施。

    第八条 港口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后编制。

    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并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港口的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并公布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港口总体规划编制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港区功能定位、港区主要功能布局、港区陆域布置规划、港区水域布置规划、港区港界划分以及相应的港区配套设施规划。

    主要港口、重要港口的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港口的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得省港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批准并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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