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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长:聚焦税改 物流企业税费降低了吗?(2)

时间:2012-01-11 09:32  来源:互联网  点击: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但对于物流企业在实际业务中用于进项抵扣的主要是第一条和第四条。

  我们假设某自开票B运输公司,完全自营,营业税改革后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从事运输业务增值率为8%,某月营业收入为100万,当月取得的进项发票全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占全部成本的20%,税率为17%。

  ⑴改革前B为营业税纳税人,税率为3%,则当期应纳营业税额为100万×3%=3万。

  ⑵改革后B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0万÷(1+11%)×11%=9.91万;

  ⑶当期成本为100万÷(1+11%)÷(1+8%)=83.41万,

  ⑷能够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83.41×20%×17%=2.84万;

  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额为9.91万-2.84万=7.07万。

  改革后缴纳的增值税为7.07万元,远大于改革前的营业税3万元。

  假设取得的进项发票全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占全部成本的40%,其他条件不变,针对营业税改革税费分析:

  ⑴改革前B为营业税纳税人,税率为3%,则当期应纳营业税额为100万×3%=3万;

  ⑵改革后B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

  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0万÷(1+11%)×11%=9.91万;

  ⑶当期成本为100万÷(1+11%)÷(1+8%)=83.41万,

  能够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83.41×40%×17%=5.67万,

  ⑷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额为9.91万-5.67万=4.23万。

  由此可见,当取得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占全部成本的比重从20%增加到40%时,其应纳增值税亦从7.07万元降低到4.23万元。进项税额的变化对最终的应缴税费起到直接影响作用。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在新税改的情况下使用简易计税方法,税率为3%。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进行进项抵扣。考虑到税改前物流企业涉及的仓储业和代理业的税率为5%,税改后的小规模纳税人税费将会有一定的减少。

  假设某代开票纳税人A运输公司,完全自营,无对外分包业务,营业税改革后,成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若某月营业收入为10万,改革前A为营业税纳税人,税率为3%,则当期应纳营业税额为10万×3%=0.3万;

  改革后A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则当期应纳增值税额为10万÷(1+3%)×3%=0.291万。

  若上述A运输公司营业收入10万元中,有5万元应支付给其他承运方,由于不能抵减或抵扣,其纳税金额不变,改革前为0.3万;改革后为0.291万。

  从以上的举例可以看出,营业税个别行业试点改革不能简单地理解是增加还是降低税负,税负的变化要从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分析企业全部的涉税项目中与税改有关的内容,进行详细测算,才能得出最后结论。

  嘉宾介绍:

  方长,深圳市德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注册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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