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重要物资运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

  2005-12-06| 互联网
  

  第二十三条有关主管部门对经营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统计资料的,责令其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经营人不听从调度,不能及时、有效地执行紧急状态下水路重要物资运输任务的, 根据情节轻重,由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对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省、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交通部水运司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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