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8)

  2006-06-09| 互联网
  

    (四)总结验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部门应于2006 年 8 月 1 日前将本地区的清理整顿情况,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职责,与交通、建设、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认真扎实开展工作,务求取得明显成效,以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
 
收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委: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的要求,各地对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进行了清理整顿,公布取消了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了过高的收费标准,对减轻出租汽车经营者负担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目前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仍不尽规范,一些地方仍存在乱收费行为,侵害了出租汽车经营者权益。为配合新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顺利实施,切实减轻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负担,维护出租汽车行业和社会稳定,决定进一步开展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及政策界限
    各地区现行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摊派、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其他费用,均属于清理整顿的范围。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区凡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或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强制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收费,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予以取消。对符合国家审批管理规定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重复设置或者不合理的,要进行归并或者取消。清理整顿后,需要保留的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政府性基金。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政府性基金,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经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否则,应当予以取消。各地区现行涉及出租汽车的政府性基金项目,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 [2004]6 号)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
    (三)政府性集资。各地区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进行政府性集资,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否则,均属于乱集资,应一律予以取消。严禁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进行各种摊派。
    (四)经营服务性收费。涉及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按照自愿原则,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要求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接受各种经营服务并收取费用。
    二、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主要是取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越权设立的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出台的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道路运输年检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城市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工本费、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工本费、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费、春运年检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费、治安联防费、治安登记证费,交通违章公告费、登报费、拖车费、安全教育培训费、学习资料费以及其他收费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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