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4)

  2006-06-09| 互联网
  

    三、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全国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并加强对各地的政策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本地区清理整顿工作进行部署安排,并按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步骤和要求
    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工作分四个步骤进行。
    (一)全面清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部门对本地区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区分哪些是合法收费,哪些是不合法、不合理收费,哪些收费属于重复设置需要归并、调整,哪些收费标准偏高需要降低标准。
    (二)审核处理。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政策界限,对本地区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逐项重新审核,提出取消、保留(包括归并)、降低收费标准、减免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部门组织开展一次对出租汽车收费情况的专项检查,检查方式以同级检查为主,也可以下查一级。要集中力量和时间,深入企业和基层开展全面检查,对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反映强烈的乱收费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或变相继续收费的,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同时,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 281 号),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各地检查进展情况,对重点地区清理整顿工作进行监督抽查。
    (四)总结验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部门应于2006 年 8 月 1 日前将本地区的清理整顿情况,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职责,与交通、建设、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认真扎实开展工作,务求取得明显成效,以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收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委: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的要求,各地对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进行了清理整顿,公布取消了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了过高的收费标准,对减轻出租汽车经营者负担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目前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仍不尽规范,一些地方仍存在乱收费行为,侵害了出租汽车经营者权益。为配合新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顺利实施,切实减轻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负担,维护出租汽车行业和社会稳定,决定进一步开展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及政策界限
    各地区现行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摊派、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其他费用,均属于清理整顿的范围。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区凡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或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强制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收费,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予以取消。对符合国家审批管理规定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重复设置或者不合理的,要进行归并或者取消。清理整顿后,需要保留的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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