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意见所指物流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 100 万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到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主题词:服务业物流发展意见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查院,市各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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