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2)

  2009-08-11| 互联网
  

 

三、加大财政支持。将市政府设立的服务业引导资金的 70% ,专项用于支持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经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等现代物流项目,投运之前缴纳的全部土地使用税和运行后第一年缴纳土地使用税的 50% ,由财政给予返还。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和道路临时占用费,免收征地管理费。物流企业将原划拨土地改建为物流配送中心的,只要不涉及产权变更、转让,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返还给企业。以原划拨土地为条件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中心,可按规定补缴最低标准的土地出让金后,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资产折价出资。易地新建物流配送中心,将收取的物流企业原有土地出让收益,由财政全额返还给企业用于物流配送中心建设。

 

四、实行价格并轨。对物流园区、大型配送中心使用的大型冷藏、冷冻和各类生产加工设备,其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一般性工业企业价格。对列入省、市战略支撑和重点的大型物流项目,优先保证用地,在收费上与一般性工业项目同等对待。

 

五、运输服务便利。对已认定的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物流快件、城市货运出租等经常出入城区的货运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其在城区内的行驶路线、停靠地点提供便利,优先发放通行证。市、县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对国际集装箱运输车辆及持有省、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发的超限运输通行证的集装箱运输车辆,一般不得进行运输中的检查,仅对总重量明显超限的进行查处,但不得罚款后放行。

 

六、奖励做大做强。对年上缴税金 50 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实行超额累进奖励,奖金主要奖励企业领导班子。上缴税金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按实缴额的 5% 给予奖励, 100 万元 -300 万元部分,按实缴额的 6% 给予奖励, 300 万元 -500 万元部分,按实缴额的 7% 给予奖励, 500 万元 -700 万元部分,按实缴额的 8% 给予奖励, 700 万元 -1000 万元部分,按实缴额的 9% 给予奖励, 1000 万元以上部分,按实缴额的 10% 给予奖励。资金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本级财政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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