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邮政条例》(4)

  2012-07-06| 互联网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公开的服务承诺视为服务合同的条款。
  第四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发生重大安全和服务阻断等突发事件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邮政营业场所、快递企业营业场所出入通道或者邮政设施周围设摊、堆物,妨害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服务或者影响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和经邮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递车辆通行;(二)扰乱邮政营业场所、快递企业营业场所正常秩序;(三)冒用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名义,或者伪造、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普遍服务专用车辆和快递车辆的认定证件;(四)私自开拆、隐匿、扣留、毁弃、盗窃、倒卖他人邮件、快件或者撕揭邮票;(五)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扣留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和经邮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递车辆,妨碍从业人员收寄、运输邮件、快件;(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和经邮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递车辆给予道路通行便利。上述车辆在运递邮件、快件途中发生一般交通违章或者轻微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记录后立即放行,待其完成运递任务后,再作后续处理。发生严重违章确需扣留车辆或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保护邮件、快件安全并及时通知车辆所属企业转运邮件、快件。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和经邮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递车辆需要临时占用道路揽收和投递邮件、快件的,在保证交通安全、驾驶人不离开车辆和不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下,可以在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停车的地点外占用道路临时停车。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和经邮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递车辆的用途。
  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集邮票品经营者和集中交易市场的经营、服务行为以及印制销售邮票、仿印邮票和邮资图案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或者涉嫌违反邮政法律、法规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四)要求提供财务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有关经营的信息;(五)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扣押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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