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河北省沿海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方法 (2)
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补贴资金申请表(附表1);航线航班运营情况;省交通运输厅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集装箱运量补贴:
(一)集装箱运量前10名增量补贴、“铁水”联运省内运量补贴,由受益人每年1月5日前向市级港航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级港航、财政部门初核,联合行文分别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向省财政厅出具审核意见,省财政厅审定后,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达资金补贴预算。
申请材料包括:补贴资金申请表(附表2)及省交通运输厅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水水”中转集装箱运量补贴、“铁水”联运省外集装箱运量补贴、“散改集、杂改集”形成的集装箱运量补贴,由受益人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向市级港航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级港航、财政部门初核,联合行文分别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向省财政厅出具审核意见,省财政厅审定后,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达资金补贴预算。
申请材料包括:补贴资金申请表(附表3)及省交通运输厅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中铁集运线路补贴,由班列经营公司每年1月5日前向市级港航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级港航、财政部门初核,联合行文分别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向省财政厅出具审核意见,省财政厅审定后,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达资金补贴预算。
申请材料包括:补贴资金申请表(附表3)及省交通运输厅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内陆港(集装箱场站)补贴,由港口企业每年1月5日前向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向省财政厅出具审核意见,省财政厅审定后,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达资金补贴预算。
申请材料包括:补贴资金申请表(附表4)及省交通运输厅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运量补贴的,由受益人向市级港航管理局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秦皇岛、唐山、沧州市港航管理局、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资金预算,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审核。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达资金补贴预算。
第二十条 上述各项补贴资金,秦皇岛、唐山、沧州市财政局在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达资金补贴预算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由本级负担的50%补贴资金。
第五章 补贴资金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一条 补贴资金申请单位应据实提供申请材料,对弄虚作假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对河北省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的补贴支持政策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一二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