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河北省沿海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方法

  2012-12-28| 互联网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河北省沿海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的意见》,实现我省沿海港口集装箱运输的跨越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补贴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补贴范围:对集装箱运输航线、航班及为河北省港口集装箱运输服务的相关企业给予补贴。
    第三条  沿海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补贴资金使用原则:统筹安排、分级负责、专款专用、确保效益。
    第二章  资金来源第四条  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在年度财政一般预算中安排50%,其余50%由秦皇岛、唐山、沧州市财政在年度财政一般预算中分别安排。
    第五条  补贴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省市级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省政府下达的要求和比例,保证所承担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提出年度补贴资金预算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后列入年度专项补贴资金预算。省财政厅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
    第三章  补贴范围及标准第七条  对集装箱运输航线给予必要的补贴(暂不考虑船型,视航线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补贴对象为航线经营人。
    (一)对新开辟的内贸航线,运行前12个月内,每个航次给予5万元补贴;稳定运行1年以上的内贸航线,每个航次给予2万元补贴。
    (二)对新开辟的近洋直航航线,运行前12个月内,每个航次给予10万元补贴;稳定运行1年以上的近洋直航航线,每个航次给予5万元补贴。
    (三)对新开辟的远洋航线,运行前12个月内,每个航次给予20万元补贴;稳定运行1年以上的远洋航线,每个航次给予10万元补贴。
    (四) 对只喂给我省港口的环渤海航线,每个航次给予5万元补贴。
    第八条  对新开辟的航线,从第一个航班起始日至次年前一日为考核周期,航线补贴每季度先按稳定运行的同类航线标准预结算,到达一年周期后再按相应标准补差。对新开辟的内外贸航线运行满一年后,按稳定运行的航线标准进行补贴。
    第九条  对在河北省全年内外贸集装箱运量前10名,且年度集装箱运量同比增幅超过15%的船公司的增量部分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标箱20元。
    第十条  对以我省港口为中转港开设内支线“水水”中转业务的船公司给予每标箱200元补贴。
    第十一条  对以我省从事“铁水”联运集装箱业务的公司给予补贴。
    (一)对从事“铁水”联运集装箱业务的公司完成的省内集装箱运量存量部分和增长部分分别补贴,存量部分补贴标准为每标箱20元,增量部分补贴标箱为每标箱60元。
    (二)对在我省港口离岸的省外“铁水”联运集装箱运量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标箱200元,补贴对象为从事“铁水”联运集装箱业务的公司。
    第十二条  对在我省港口从事“散改集、杂改集”业务的企业给予补贴。对“散改集、杂改集”形成的集装箱运量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标箱200元。
    第十三条  对中铁集装箱公司开通的往返我省港口的铁水联运铁路线路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条每年80万元。
    第十四条  对港口企业建设的符合规划及建设标准的内陆港、集装箱场站给予补贴。
    (一)对我省港口企业新建的为我省港口集装箱运输服务的内陆港、集装箱厂站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内陆港每个500万元,集装箱场站每个100万元。
    (二)对已建成的为我省港口集装箱运输服务的且年业务量超过2万标箱的内陆港、1万标箱的集装箱场站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内陆港每个每年100万元,集装箱场站每个每年50万元。
    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与拨付第十五条  集装箱航线补贴,由开通航线的经营人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向市级港航局、财政局及港口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级港航、财政部门初核,联合行文分别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向省财政厅出具审核意见,省财政厅审定后,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达资金补贴预算。新开辟的内外贸航线,船公司应在航线开通后15日内,向省交通运输厅和当地港航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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