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自7月28日起实施(附《办法》全文(2)

  2020-06-29| 万联网
  

  标准化票据持有人大会由存托机构召集,存托机构不召集 的,持有人可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自行召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标准化票据的利率、价格等以市场化方式确 定,任何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 标准化票据存托、经纪、承销、信用评级等专 业机构及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 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专业机构及人员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 大遗漏的,应按职责范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标准化票据登记托管机构 等标准化票据相关基础设施,应根据自身职责依照本办法及中国 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建立相应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基 础资产托管及信息披露等规则,组织市场机构起草标准化票据存 托协议标准文本,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存托机构应于标准化票据创设结束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创设情况。标准化票据相关基础设 施应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标准化票据的基础资产管理、创设、 登记托管、交易、结算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标准化票据相关基础设 施、存托机构、票据经纪机构、承销机构等进行监督管理。对违 反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人民银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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