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疫情财税金融政策专题(2)

  2020-03-30| 中物联
  

一、财政政策

1.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2020.2.7

“通知”要求规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未纳入名单前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先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在金融机构审核的同时,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纳入名单。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情况,对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通知”提出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资金监督管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要将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信贷支持,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扩大产能、抓紧增产增供,服从国家统一调配,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平稳有序供给。

2.财政部《关于加快拨付贴息资金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补充通知》财办金〔2020〕13号  2020.3.2

“通知”要求为更好落实《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和全国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电视电话会议上关于“各地要按照战时标准和要求,迅速行动起来,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各地财政部门要从快拨付贴息资金”的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把关,精准认定,避免将未承担疫情防控应急保障物资生产和调配任务、贷款资金未用于扩能增产的企业纳入支持范围,确保“好钢用在刀刃上”,切实提高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效益。要防止层层加码叠加贴息支持,避免出现贷款利率过低甚至负利率带来企业套利、行业攀比、管理混乱等问题。

为加快贴息资金拨付进度,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与本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贷款银行加强沟通,实时掌握优惠贷款发放进度,主动上门对接服务,宣传贴息政策,可采取“先拨后结”方式,先行安排贴息资金,及时拨付至符合条件的企业,全力支持相关企业扩大产能。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020.2.20

“通知”指出,一、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通知”要求,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通知”要求,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通知”要求,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通知”要求,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通知”指出,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4%,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通知”要求,各省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省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4.财政部  民航局《关于民航运输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资金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30号  2020.3.4

“通知”指出,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民航业的影响,鼓励国际航线不停航,引导已停航的国际航线复航,支持航空运输企业抗击疫情,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中外航空运输企业中央财政安排资金予以支持

“通知”指出,支持对象,疫情防控期间,中央财政对执飞往返我境内航点(不含港澳台地区)与境外航点间的国际定期客运航班的中外航空公司,以及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执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的航空公司给予资金支持。

“通知”指出,重大运输飞行任务。采用据实结算方式,即在疫情结束后,根据民航局委托的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执行重大任务实际运输成本给予适当补助

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2020.2.9

“通知”要求,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动运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应收账款抵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供给。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便利快捷的优势,尽快开发疫情期间适合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产品,满足中小企业需要。发挥各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作用,积极开展线上政银企对接。协调银行、保险机构开放信贷、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加快放贷速度和理赔进度。

6.商务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商综发〔2020〕30号 2020.2.18

“通知”要求,发挥好财政资金作用。商财政部门抓紧安排使用提前下达的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加大结存资金统筹使用力度,用好地方配套资金,带动社会资本,全力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可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领域倾斜,重点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以政银保合作方式加大贸易融资支持、外商投资促进服务、开放平台吸引外资、“一带一路”投资合作等。服务业发展资金中,电商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重点支持农产品进城、工业品下乡,促进疫情防控期间的农产品销售,农商互联农产品供应链资金增加支持农产品保供方向,流通领域供应链体系建设资金要强化生活必需品供应链功能作用,未安排的结余资金可统筹用于支持应对疫情的商贸流通相关工作。上述资金安排应避免与其它政策平台、资金渠道等交叉重复。

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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