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2)

  2008-02-03| 互联网
  

19.对大型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商品批发市场和第三方物流企业中的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经认定后通过国有资产收益和土地出让金返还、商业用国有房产划拨等形式增加国有资本金注入。对大型商贸连锁企业在乡镇和社区设立连锁销售门店、到郊县新建配送中心所取得的银行贷款,所在市县财政可给予贴息。

20.对引进的国内外著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所在地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对银行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其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所在地政府可给予适当支持。

21.将省级重点旅游项目、景区的联接道路建设纳入交通规划,优先开发建设,并参照农村公路建设补贴标准执行。

22.支持省内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通过国际标准认证与评估,对通过CMM、CMMI认证2—5级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的资助。对通过国家鼓励的其它国际权威认证的,适当给予资金补助。所需资金从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23.鼓励“退二进三”,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逐步迁出或关闭市区污染大、占地多等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利用原址转办服务业项目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产权不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实行价格和土地扶持

24.服务业企业用水(桑拿、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气价格与一般工业并轨。经认定的大型商业零售企业暂缓实行峰谷电价。对社区内经认定达到标准化要求的纯大众洗浴设施,用水价格与居民用水价格并轨。

25.制定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要充分考虑服务业发展需要,城镇黄金地段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

26.对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服务业项目用地,优先按程序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用地预审。

27.对老城区确无社区服务用房的,经规划部门批准,可以结合旧城改造安排建设部分社区服务用房。

28.鼓励城镇街巷便民服务业发展,城镇应在市区内规划建设一定数量的便民服务市场。

六、优化发展环境

29.推进城市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改革,逐步放开经营市场和作业市场,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委托企业经营。

30.对社会事业领域按照监督管理类、社会公益类、中介服务类和生产经营类,确定不同的改革目标和途径,实行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营利性事业单位要改制为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推进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探索实现服务外包,食堂、宾馆、车队、会议等服务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给专业机构经营,条件具备的可转为主要由社会提供。

31.促进物流、研发、设计、创意、金融、保险、会展、信息、分销和专业服务等知识技术密集型服务业集聚发展。依托城市、重点开发区、交通枢纽,建设一批服务业集聚区,促进服务企业和服务要素向园区、基地集中。在具备条件的区域中心城市,规划建设中央商务区,集中布局金融和商务服务机构。在城市中心区,集中布局中高档商业设施,打造中心商贸圈。

32.积极推进服务业标准化,成立省级服务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订和修订服务业地方标准,开展服务标准化试点,引导和鼓励服务业企业开展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33.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批准开展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食宿、会务等服务。

34.大力推进网上审批、网上年检和网上登记,采取取消、合并、延长年限等办法,完善各类证照年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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