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中获取非法利益的;
(二)违法干预配送单位、加油站经营活动的;
(三)违法增加配送单位、加油站和直销单位负担的;
(四)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违反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销售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车用乙醇汽油零售价格或者车辆清洗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