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沿海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的意见(2)

  2012-12-28| 互联网
  

    (五)推进内陆港和集装箱场站建设。编制内陆港和集装箱场站发展规划。推进内陆港和集装箱场站建设,鼓励港口运营企业在省内外建设内陆港,加快集装箱场站系统的布局与建设。逐步实现内陆港、集装箱场站与沿海港口集装箱运输联动发展,为我省港口集装箱运输提供箱源支撑。
    四、保障措施(一)加强对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省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调度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的统筹、组织、管理和政策实施的监督、评估等工作。港口所在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当地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加强市场培育。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海洋、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用地用海上优先供给,在规划选址、环境评价和项目审批上限时办结,在交通项目上优先安排,在资金使用上优先列入年度预算。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引导省内适箱产品生产企业转变发展思路,优化产品结构,加大技改投入,开发更多的适箱产品,为我省港口集装箱跨越发展提供更多箱源。制定省内箱源由我省港口运输的配套措施。培育和发展我省港口集装箱运输市场。
    (三)加大资金补贴力度。制定促进我省沿海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补贴办法,分别对新开辟的及稳定运行的内外贸航线、在我省港口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船公司、在我省从事铁水联运集装箱业务的公司、中铁集装箱公司开通的往返我省港口的铁水联运铁路线路、从事“散改集、杂改集”业务的企业、为我省港口集装箱运输服务的符合规划及建设标准的内陆无水港(集装箱场站)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省、市各分担50%,补贴期限暂定4年(2012年至2015年)。具体补贴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实施。通过补贴扶持政策,形成我省沿海港口集装箱运输良性循环发展机制。
    (四)推进港口集装箱码头集约化经营。通过积极引导,形成以唐山港和黄骅港为重点,以资本为纽带的分工合理、协作密切、竞争有序的港口集装箱经营格局。根据集装箱码头布局,积极推进我省“三港四区”集装箱业务的有效整合,引进战略合作者,适时组建、重点扶持1至2个集装箱码头运营主体,实现我省港口集装箱码头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增强行业话语权,提高市场竞争力。
    (五)对港口集装箱运输车辆实行通行费优惠政策。为促进我省沿海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免征进出我省港口的合法集装箱运输车辆高速公路及其他过路过桥费。
    (六)优化口岸通关环境。完善“大通关”模式,实现全天候通关、一站式服务,24小时通关制度和“5+2”工作日制度。创新监管模式,简化通关手续。支持有条件的港口积极争取建设保税港区。完善口岸管理部门集装箱查验场地、监管设施设备等必要条件。进一步加大港口信息化建设力度,筹建省电子口岸运营实体,加快开发建设全省电子口岸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和物流信息化平台,实现口岸查验部门、港口、机场、运输、进出口企业等在“大通关”中的信息共享和作业联动。
    (七)鼓励航运服务业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发展与集装箱航运有关的金融、保险、贸易、代理等服务业,吸引国际班轮公司、船代、货代等企业落户河北,推进航运服务业的积聚。着力培养与引进精通集装箱航运业务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建立激励机制和鼓励人才创业发展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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