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现代物流协会章程(4)

  2011-04-19| 互联网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河北省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变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按规定按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及聘用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河北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后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 15日内,报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河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由于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而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及河北省民政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河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和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用于善后事宜或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于 2011年 4月 26日经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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