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标准(3)

  2010-09-09| 互联网
  


  江苏

  一、正常装载车辆收费标准

  江苏省采用计重收费以后,重新制定了高速公路收费的基本费率。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10吨的车辆按0.09元/吨公里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元/吨公里(原定为0.05元/吨公里,现已修改)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0.04元/吨公里(原定为0.05元/吨公里,现已修改)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费;计费不足20元时,按20元计费。

  在此标准下,车辆在允许的装载质量范围内或在相同的超限区段内时,费率标准随车货总质量的增加在单位成本有所降低,这与交通部“鼓励发展高效运力”,“依法增加运量”,降低大型货车收费标准的要求是一致的。但计重收费一旦出现问题,只能按最低收费标准进行。

  二、货车超限判定标准

  货车按照总轴限和总质量限来判别是否超重。当车货总质量同时超过规定的总轴限和总质量限时,按超限比例大者计费。

  (1)轴载质量标准

  单轴(每侧单轮胎)载重量6吨;

 

      单轴(每侧双轮胎)载重量10吨;

  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重量10吨;

  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重量14吨;

  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重量18吨;

  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重量12吨;

  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重量22吨;

  (2)总重判别标准

  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和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吨。

  三、超限超载车辆收费标准

  超限超载车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超限30%以内(含30%)的车辆,暂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

  超限30%-50%以内(含50%)的车辆,正常质量和超限30%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5倍计收通行费;

  超限50%-100%以内(含100%)的车辆,正常质量和超限30%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的2倍计收通行费;

  超限100%以上的车辆,正常质量和超限30%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计收通行费;

  当车货总质量同时超过规定的总质量限(46吨)和总轴限时,按超限比例大者计费。

  江西

  高速公路计重收费


  正常装载

  基本费率为0.08元/吨公里。10吨以下按基本费率收取。10吨到40吨的车,10吨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收,10吨以上部分按0.06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3元/吨公里计收。40吨以上的车,按40吨的车计算。

  超限装载的车

  超限30%以内的车,未超部分按正常装载计算,超限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

  超限30%到100%的车,超过30%的部分按基本费率,30%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2倍到4倍线性递增计收

  超限100%以上的车,30%以上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4倍计收 超限认定标准

  车辆的轴载重量(简称轴重)认定标准:单轴(每侧单轮胎)7吨;单轴(每侧双轮胎)10吨;并装双轴(每侧双轮胎)18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并装三轴(每侧双轮胎)24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

  车辆的车货重总量认定标准:三轮货车2吨;四轮货车4.5吨;二轴货车(六轮)17吨;三轴货车25吨(由二轴汽车和一轴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为27吨);四轴货车35吨(空气悬架、轴距大于等于1800mm为37吨);五轴货车4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

  青海

  正常装载的

  5吨以下的车,按0.45元/公里车次计收

  5吨到15吨的车,5吨部分按0.45元/公里车计收,5吨以上部分按0.03元/吨公里计收

  大于15吨的车,15吨以下部分按15吨车计收,15吨以上部分按0.015元/吨公里计收

  超限的车辆

  1、正常装载质量的货车,实测车货总量暂记为M

  2、轴超限30%以内(含30%)的货车,实测车货总重暂记为M

  3、轴超限30%到50%(含50%)的货车,正常质量和超限30%部分按实测计入M,其余超出部分按4倍质量计入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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