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以保险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由于此时仍存在有效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应仅以投保人拖欠保险费为由主张免除保险责任,但应允许保险人在应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中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3)保险人在赔偿保险金后,有权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和第三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达成的仲裁协议,对保险人具有约束力,但投保人和保险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应当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提出请求的,第三者请求保险人直接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向保险人的保险金赔偿请求权行使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
2.保险机构应当依法行使法定解除权与代位求偿权
商业保险公司是供应链金融的重要参与主体之一,中国银保监会于2019年7月9日下发的《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155号)就明确指出,应当积极推动保险机构与供应链企业合作,增强供应链金融风险防范能力,建设供应链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对于保险机构而言,应当遵循《会议纪要》的精神,注重法定解除权以及代位求偿权的依法行使。
(1)当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以保险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行使法定解除权,即向投保人送达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保险合同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解除。如果保险人怠于行使解除权,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构依然需要承担保险责任,只是能够扣除投保人应当交纳的保险费而已。
(2)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情况非常常见,如果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事先达成的仲裁协议能够约束保险人,这对于保险人主张权益非常不利。因此,保险人应当在其与投保人之间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条款,将代位求偿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
《会议纪要》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本文只是选取了对供应链金融产生重要影响的五大方面。供应链金融参与主体应当密切关注《会议纪要》及其最终版本的内容,及时跟踪司法政策的变化与动向,从风险防控入手,规范供应链金融相关流程,依法依规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助力实体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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