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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现代物流协会章程(3)

时间:2011-04-19 15:21  来源:互联网  点击: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本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本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八)决定协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重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所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必要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单位的代表如有变动的,由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并提交本会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十项权利,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如有变动的,由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并提交本会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所做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正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 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报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审查、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五 条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主持或委托副会长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处理会长、副会长委托交办的工作;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一)监事会设主席、副主席、监事;

(二)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监理;

(三)监事会成员列席本协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四)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单位捐赠及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存款利息;

(五)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举办经济实体的权益收入;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为维持本协会工作正常运行和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发展事业所需要的必要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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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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