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制定的民航飞行标准管理条例确定公众权利高于个体权利原则(2)

  2006-07-12| 互联网
  

  就处罚权和实施细节的问题,记者电话咨询了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接电话的同志介绍说,《民航飞行标准管理条例》建议草案中的绝大部分都是对民航总局很多内部规章的细化,只有“社会公众的义务”部分,我们还没有进行细化,即起草实施细则。目前我们的条例正在征求意见阶段,我们需要征求总局法制办和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后,然后决定怎么细化。他说这个条例是一个行政法规,将来要经国务院批准。飞机上的乘务人员包括机长都无行政处罚权,这种处罚不能当场处罚,而是依据行政处罚法所要求的程序进行。民航总局出台一个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办法,我们将严格依照这个办法进行处罚,乘务人员发现乘客有违规行为,可以协助做乘客违规的报告,送达地面的主管机关,由主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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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航飞行标准管理条例》建议草案相关规定

  第245条在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中,航空器的乘坐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动用、触碰航空器上的安全设备和安全标志;

  (二)违反本条例第90条规定,在航空器内使用便携式电子设备;

  (三)违反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航空器内吸烟;

  (四)不听从航空器机组成员的指挥,擅自调换座位,影响航空器载重平衡或妨碍应急出口功能,或者在身体条件不适宜入座应急出口附近位置时,拒绝机组成员为其调换座位;在航空器起飞、着陆、滑行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开启行李架。

  (五)不听从航空器机组成员的劝告,在航空器内擅自饮用酒精饮料,或者醉酒后不听从航空器机组成员的劝阻强行登机;

  (六)强行将不符合尺寸及重量要求的行李带入航空器客舱内,或者不听从机组的劝告强行在航空器客舱内放置行李,可能导致影响紧急情况下人员撤离的;

  (七)将禁止带入航空器客舱的物体带入航空器客舱;

  (八)在紧急情况下,不听从机组成员的指挥,造成秩序混乱或影响航空器的载重平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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