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1.继续推动通关改革。全面推进法定舱单提前申报,保证“提前申报,货到验放”和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区域通关模式的实施。
2.继续推进保税物流监管改革。积极推动各类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功能整合、政策叠加”,总结保税区转型发展调研成果并争取启动试点,稳步开展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工作。
3.进一步加快建立物流信息监控系统的建设,实现海关有效监管与高效运作的有机统一,积极推进物流企业与口岸监管通关部门信息联网工作。
4、推动《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的实施。
税务总局
1.在总结经验和评估绩效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
2.结合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法人统一汇总纳税的规定,进一步改革完善物流企业所得税统一纳税办法。
民航总局
1.抓紧落实《“十一五”民航运输发展规划》,加快航空物流产业化的实施,继续加强货运基础设施建设。
2.继续落实《关于加快发展国内航空货运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进一步放宽国内航空货运和民用航空销售代理市场准入。
3.促进传统航空运输及相关的销售代理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的转变,采取措施,巩固和扩大交通运输企业发展现代物流试点工作,逐步培育一批现代物流龙头企业。
工商总局
1.继续加强对物流市场的监管。研究制定对物流企业监管措施,规范经营行为,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促进物流市场健康发展。
2.依法加大打破行政性垄断和地区封锁工作的力度,积极运用行政建议或行政告诫等方式,制止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行为,促进全国统一市场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积极推进《反垄断法》出台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质检总局
1.推进机制改革,提高口岸验放效率。按照简化程序、方便快捷的要求,建立进出口货物直通放行制度,在部分地区先行试点。全面推进与海关的“通关单电子联网核查”,建立电子底帐,实现通关数据的可追溯性。
2.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能。全面启动E-CIQ系统升级、“大通关”灾备中心建设及电子支付系统的开发工作,完善检验检疫业务应用平台及服务平台,逐步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检验检疫信息综合处理与共享交换机制。
3.运用科技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在全系统推广应用电子监管系统,并在港口、码头、集装箱场站、查验点、旅客通道、部分重点敏感商品企业生产线上设置视频监控,建立总局和直属局的视频监控中心,实现总局、直属局、分支机构三级联网互动。
国家标准委
1.继续落实《全国物流标准2005年—2010年发展规划》,完成有关物流园区、第三方物流服务、多式联运服务三项基础性重点标准项目,尽快落实冷链物流、出版物物流、口岸物流、货架等30余项国家标准的立项和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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